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实务操作指引
来源:贾丹丹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1-10
人浏览
一、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
二、 因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,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
3、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
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,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“自愿放弃各项保险”的承诺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应认定约定无效。
5、因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:
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
(三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
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,劳动者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,也可以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。
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
该规定为兜底条款,为避免中现行法律、法规遗漏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形
三、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以上内容由贾丹丹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贾丹丹律师咨询。
贾丹丹律师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 628人好评:1
长沙市芙蓉区天佑大厦26楼